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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的后果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举证期限制度的核心是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即当事人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证据,且不存在举证期限的延长或举证期限的重新指定之情形的,丧失提出证据的权利,丧失证明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第三十五条 鉴定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书。
    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准许的,原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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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3:5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