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功材料如何收集 |
释义 | 本文主要介绍了如何收集立功材料以及人民警察立功材料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同时介绍了罪犯立功审批程序和罪犯立功奖励的相关规定。这些内容旨在鼓励罪犯悔过自新、改进行善,为维护社会安宁作出贡献。 法律分析 一、如何收集立功材料 需要自行收集。 二、人民警察立功材料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主体要件。立功的主体是一切归案的犯罪分子,无论其主观恶性轻重、犯的是何种罪行、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有无悔罪表现、有无自首、坦白等情节。 2、时间要件。立功必须发生于犯罪分子到案后,终审判决生效前。“到案”包括二种情况,一是指在询问、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及公民扭送过程中,从犯罪分子被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应认为是“到案”。二是指犯罪分子自动投案,自动投案的认定从自首制度。立功的开始时间不宜定得过早,一般应以犯罪分子知道自己的罪行被司法机关通过法律程序确认之时为宜,因为只有此时犯罪分子才有立功赎罪的愿望。 3、行为要件,即犯罪分子实施的立功行为。具体包括刑法第68条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五种形式的一般立功及重大立功行为。 4、确认要件。即犯罪分子所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事实、所提供的破案线索、所提供的其他犯罪分子的藏匿地点、活动规律等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司法机关据此查证了他人犯罪事实、侦破了其他案件、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反之,如果犯罪分子所揭发、提供的内容不属实,或未能查证属实,则不能认定立功。另外,如果犯罪分子虽想阻止他人犯罪事实,但未能成功,或者虽做了一些其他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的行为,但表现并不突出,也不足以构成立功。 四个要件只有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立功。 三、罪犯立功审批程序是什么 1、认定罪犯具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坚持依法、严格、公开的原则,实行集体评定、分级负责的工作制度。 2、认定罪犯具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现,应当由分管区召开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管区审核评议,提出建议,报送监狱狱政管理部门审查。分管区和管区的集体评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3、管区收到分管区拟认定罪犯具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材料后,应当召开管区长办公会,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监狱狱政管理部门审查;管区长办公会议审核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 4、监狱狱政管理部门收到拟认定罪犯具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材料后,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a、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 b、事实和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c、是否符合法定立功、重大立功情形。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拟认定罪犯“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重大立功表现的,除符合重大立功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系在监狱内服刑期间完成; b、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系罪犯本人构思并完成; c、提供设计图纸、资料等原始记录证明; e、将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过程形成日志; f、申报专利的须经监区(分监区)审核,由教育改造部门代为申报,获得专利的提供专利证明书。 6、狱政管理部门对拟认定罪犯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材料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管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审核、审定。 7、对因检举揭发狱内犯罪的罪犯拟认定立功、重大立功的,其材料中应当附相关证明材料和终审法院对被检举揭发罪犯的判决(裁定)书。对因检举揭发狱外犯罪的罪犯拟认定立功的,其材料中应当附县级以上公安(检察)机关出具的公函和证明材料,或者终审法院对被检举揭发罪犯的判决(裁定)书;拟认定重大立功的,应当附县级以上公安(检察)机关出具的公函、证明材料和终审法院对被检举揭发罪犯的判决(裁定)书。 8、评审委员会对罪犯立功进行审核审定,对罪犯重大立功进行审核。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重大立功予以审定。 9、评审委员会审核、审定罪犯是否具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现,可以邀请驻监检察机关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评审委员会审核罪犯是否具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重大立功表现,可以聘请相关专家进行咨询。 10、评审委员会经审核后,应当将拟认定具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名单及具体事实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罪犯即获得立功奖励。公示期内,如有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评审委员会应当立即认真进行复核,并书面告知复核结果。对因检举揭发认定立功、重大立功的罪犯名单及具体事实不宜公布的,在其获得奖励后与本人见面,有关材料存入档案。 11、评审委员会应当将拟认定罪犯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评审报告提请监狱长办公会审定;监狱长办公会由监狱长主持召开。经监狱长办公会审定罪犯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由监狱长在《罪犯立功(重大立功)奖励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12、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罪犯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在审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罪犯重大立功奖励审批表》和有关证据材料、会议记录(复印件)一并报省局备案。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然而,对于“重大立功表现”,法律并未给出明确的定义。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如何认定罪犯具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综合考虑罪犯的罪行、刑罚执行表现、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多方面因素。 首先,对于罪犯所犯的罪行,如果其具有重大社会价值,对国家、社会产生了积极影响,那么在认定其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时,可以予以考虑。其次,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如积极参加劳动、认真遵守监规、态度诚恳等,也可以被视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此外,罪犯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如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等,也可以被视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需要注意的是,认定罪犯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并不是对其刑罚的轻判或免除。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仍然需要符合法律规定,才能被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从而获得刑罚的减轻或免除。因此,在具体案件中,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以准确认定罪犯是否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结语 本文介绍了如何收集立功材料以及人民警察立功材料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同时,还介绍了罪犯立功审批程序和罪犯立功奖励的相关规定。罪犯立功需要同时满足四个要件,即主体要件、时间要件、行为要件和确认要件。罪犯立功审批程序实行集体评定、分级负责的工作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三十一条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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