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红字发票开具的条件和操作方法如下: 1、红字发票开具的条件: (1)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需要即时作废的; (2)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2、红字发票开具的操作方法: (1)进入增值税开票系统,在菜单栏找到红字发票申请,点第一个申请销售方的,然后下一步,填写要红冲的发票资料,打印出《申请单》(一式两联)加盖财务专用章。 (2)导出电子信息,国税网站—网上申请—发票管理类—红字发票申请单,上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