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方隐瞒婚史可以告强奸吗 |
释义 | 一、对方隐瞒婚史可以告强奸吗 只要自愿就不能告强奸 二、强奸罪的构成 1、若对象是幼女客体是幼女的性的绝对不可侵犯的权利;若对象是妇女客体是妇女享有的拒绝与其合法配偶以外的其他男子性交的权利; 2、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3、主体是男性; 4、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以强奸为目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强奸罪的特别严重情节有哪些 强奸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一般有下面几种: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手段残酷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或者多次的; 3、轮奸妇女尤其是轮奸幼女的首要分子; 4、因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5、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强奸妇女的; 6、多次利用淫秽物品、跳黑灯舞等手段引诱女青年,进行强奸,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极大危害的。四、强奸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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