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用工应该如何认定 |
释义 | 一般情况下,是否具有合法的劳动用工权,是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重要标准。传统的做法主要是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若用人单位具有营业执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且劳动者并非童工,则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属于劳动关系,反之,则属于雇佣关系。非法用工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招用工人从事劳动的行为,或者依法设立的单位使用童工的行为。 法律可以提供救济手段,要求用工单位支付劳务报酬——但用工单位与提供劳务的人员之间不应存在人身依附,不应存在暴力强迫,更不应存在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 非法用工单位人员伤亡:无营业执照或者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中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 1、非法用工的主体是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后没有再领取营业执照、再行登记、备案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有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包括过去、现在二个时间段); 3、用人单位有非法用工的事实。 一、非法用工的赔偿标准: 职工受到伤害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等。 法律依据: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二条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第九条规定“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 第63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金,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待遇。双方就赔偿数额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规定,扩大了企业范围,包括非法用工单位,明确了非法用工单位因工伤事故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因此,非法用工单位可以成为工伤事故赔偿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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