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手房怎么单方解除合同? |
释义 | 房屋买卖合同是合同的一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有哪些? 卖方违约造成的损失,买方可以主张违约金和房屋增值部分的损失。 1、房屋增值部分的损失。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可要求损失赔偿,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房屋差价损失属于损害赔偿的范围,买方以同样的价格不可能再买到同样户型的房屋,丧失了购买房屋的机会,因此可要求对方赔偿。 对于房屋差价损失的确定,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相同区域内房屋)的市场成交价与买卖合同成交价的差额予以确定,也可通过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向专业机构进行询价予以确定。 对于认定差价损失的时间点,则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 2、按照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如果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违约金作出约定,买方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可以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在这需要强调的是,违约金要与实际损失相当,约定的违约金如果低于实际损失时,买方可以要求增加违约金,但如果违约金高于事实损失的30%的,卖方会要求法院降低。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如果对方存在过错,可以要求卖方赔偿损失,这在法律上称为缔约过失责任,这是指当事人由于缔结合同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使对方遭受损失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合同的解除对于双方利益的平衡非常的重要,解除合同必然会导致当事人的权益受损,受损放可以主张违约方损害赔偿,或者是承担违约金,但是责任方式产生竞合的时候,只能选择其中一项予以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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