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凡是符合 退休 、退职条件的,就应当动员他们退休、退职。如生产上确有需要,必须缓退的,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没有经过批准,超过 退休年龄 继续工作的时间不计算“连续 工龄 ”。对于应当退休、退职的工人,经过多次动员,仍然坚持不退的,可以停发其 工资 ,改发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 按上述《通知》精神,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所在单位要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不是因生产工作需要经过批准缓退的,就必须退休。 法律客观: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一 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周岁)的干部,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提出申请。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本单位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应事先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任免机关批准,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在其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按规定办完有关手续,不再列为在编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