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徽工伤护理费如何调整 |
释义 | 法律分析:2008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伤残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统筹地区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差额部分的50%乘以待遇率。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2008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70%乘以待遇率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70%乘以待遇率计发;高于2008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待遇率的,现待遇不变。享受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部分按上述办法进行调整。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部分超过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部分的,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部分进行调整。按上述调整办法增加的伤残津贴低于50元的,按50元增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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