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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案件始末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为加强对金银的管理,保证国家经济建设对金银的需要,取缔金银走私和投机倒把活动,特制定本条例。由于法规、规章的相对滞后,导致旧黄金首饰交易的监管主体规定不明确,使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处于尴尬的境地,既不利于打击黄金回收环节可能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也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呼吁有关部门尽早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取消对金银收购、金银配售、经营单位和个体银店的管理等规定,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对黄金的监管只限于进出口,以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金银,包括:
    (一)矿藏生产金银和冶炼副产金银;
    (二)金银条、块、锭、粉;
    (三)金银铸币;
    (四)金银制品和金基、银基合金制品;
    (五)化工产品中含的金银;
    (六)金银边角余料及废渣、废液、废料中含的金银。
    铂(即白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属于金银质地的文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管理。
    第三条 国家对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境内机构)的一切金银的收入和支出,都纳入国家金银收支计划。
    第四条 国家管理金银的主管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国家金银储备;负责金银的收购与配售;会同国家物价主管机关制定和管理金银收购与配售价格;会同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批经营(包括加工、销售)金银制品、含金银化工产品以及从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的单位(以下统称经营单位),管理和检查金银市场;监督本条例的实施。
    第五条 境内机构所持的金银,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留用的原材料、设备、器皿、纪念品外,必须全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处理、占有。
    第六条 国家保护个人持有合法所得的金银。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计价使用金银,禁止私相买卖和借贷抵押金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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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17:1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