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应交土地增值税的三种情况 |
释义 | 应交土地增值税的三种情况: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3、存量房地产的买卖。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按照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下列情形,可减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建造保障性住房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国务院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规定其他减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税情形,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综上所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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