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征用的耕地,何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
释义 | 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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