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庭调查应该以什么顺序进行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法庭调查的一般步骤和相关规定。法庭调查员向当事人询问相关问题、收集相关证据、对证据进行分析和研究,形成调查结论,并向合议庭汇报。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和被害人可以分别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罪行发表陈述。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不承认起诉书中指控的罪行时,可以提出无罪观点。被害人还可以陈述受害过程以及起诉书中指控的罪行的相关诉讼请求。公诉人和辩护人在出示证据之前,应当先向当事人询问物证的特征,然 法律分析 法庭调查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通常包括以下步骤:首先,法庭调查员会向当事人询问相关问题,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事实;其次,法庭调查员会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接着,法庭调查员会对证据进行分析和研究,以确定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最后,法庭调查员会形成调查结论,并向合议庭汇报。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和被害人可以分别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罪行发表陈述。被告人陈述犯罪事实的,应当在起诉书中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如果你不承认起诉书中指控的罪行的事实,你应该提出自己的无罪观点。受害者还可以陈述受害过程以及起诉书中指控的罪行的相关诉讼请求。在这个过程中,公诉人可以就指控的犯罪事实询问被告人,这样法官就可以在法庭上听取被告人的辩护,并澄清案件事实。经审判长同意,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向被告人发送信息。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有疑问,并且被告的陈述不清楚,法官可以直接讯问被告。听取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 讯问证人前,法官应当首先告知证人如实提供证言,故意作伪证或者隐瞒刑事证据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证人应单独作证。证人陈述有歧义或者矛盾的,应当要求证人进一步陈述或者说明。证人证言相互矛盾的,应当进一步核实和质证。在证人作证和鉴定人提供鉴定结论的过程中,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有必要询问证人、鉴定人的,经审判长同意,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提问,但内容必须与案件有关。审判长认为质询内容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制止质询。对证人、鉴定人的讯问,主要由检察官、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进行。但是,在必要时,为了确保法院准确调查和核实案件的真相和证据,法官也可以询问证人和专家。出示证据 公诉人和辩护人在出示证据之前,应当先向当事人询问物证的特征,然后向法庭出示物证,供当事人鉴定、核实,并听取当事人对所出示证据的意见。作为证据的证人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文件,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宣读法庭宣读的物证和其他证据。审判人员应当听取检察官、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认真核对。只有经过当事人的辨认,各方面证人的证言相互确认、核实属实,才能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 此外,在庭审过程中,如果公诉人和辩护人提出了不同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或者鉴定结论等证据对于同一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合议庭对证据认定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并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核实证据后,可以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员等进行勘验或者检查;扣留证明被告有罪、无罪或者轻微犯罪的各种物品和书证;聘请专家确定具体问题;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发现新证据或者对原证据有疑问,认为有必要取得新证据或者补充新证据的,询问、冻结被告人的保证金,他们有权随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申请,传唤新的证人出庭,获取新的物证,并进行重新鉴定或研讯。对于上述申请,法院认为查明案件事实是合理和有意义的。作出决定,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取得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认为上述申请不合理,对案件事实的调查没有意义的,应当作出不同意上述申请的决定,并当庭宣布。 法律依据 信访条例(2005-01-10)\t第四十九条\t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信访条例(2005-01-10)\t第二十三条\t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信访工作条例(2022-02-25)\t第二条\t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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