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什么出借 |
释义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损坏的应提供损坏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补办申请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和法人代表身份证、补办申请表。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计委窗口申请补(换)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发放:通过审核后,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计委窗口出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科室合作模式简介基于行业的实践做法与笔者的服务经验,一般而言,科室合作是指由合作方与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合同等达成协议,由合作方在医疗机构自身的管理体系与协议约定或协商的授权体系下,获得医疗机构的部分经营管理权,通过制度改善、引入专业管理和医疗人才方式提供技术支持,助力医疗机构在人、财、物等方面的管理,提升医疗机构医技水平和运营能力等,合作方每年按照营业收入和/或结余的一定比例等方式收取符合市场公允价值的管理费用或服务费用。 科室合作模式下,合作方承担参与管理的角色,一般而言,医疗机构各项医疗业务的经营主体、医疗机构性质、员工身份、行政隶属关系、产权等均不发生改变,医疗机构的经营重大决策仍由其党委(如有)、理事会(如有)、管理高层等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并根据文件规定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医疗机构运营过程中的经营责任、经营结果、所产生的结余(超支)仍由医疗机构或其举办人承担,合作方并非独立自负盈亏的经营主体,而是根据医疗机构经营改善情况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或服务费用。实践中,科室合作通常有医院托管、技术合作、医生(疗)集团等模式。譬如,擅长医院管理运营的社会力量与医院达成合作,提供科学高效的管理服务;又如,具有丰富专家资源的医生(疗)集团与基层医院共建科室,对基层医院进行技术培训等。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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