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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
释义
    纠纷前期应急处理指导
    患者或家属怀疑医院医疗行为不当时,应根据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1)若患者在门诊或急诊就医,应当保存门(急)诊病历以及各种检查报告单、交费票据等一切能反映诊疗情况的资料;
    (2)对于已经出院的患者,应当复印其住院病历,如患者自己不知应该复印什么内容,可以要求医院把病历中的所有内容全部复印(一般包括入院病历、出院病历、手术记录、检(化)验单、护理记录等客观资料,至于病程记录一般医院不让复印,患者可以在投诉和诉讼中申请复印),患者也可以先找律师咨询,由律师指导其复印哪些内容;
    (3)如果患者怀疑药物有问题,可以封存药品、包装等,及时保全证据,如医院不配合时,患者也可寻求律师的帮助,在律师的指导下封存药品等;
    (4)如果患者死亡,家属一定要向医院索取《死亡证明书》,并让医生尽快完成病历书写、归档,然后复印病历;这时,如果患者担心医院会修改病历,可以先行封存已有病历,剩余部分等医生制作完成后再复印。
    (5)如果家属认为医院的《死亡证明书》中的死因与造成患者死亡的真正原因不符,应尽量进行尸体解剖(尸体解剖由院方和家属共同委托有尸体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患者可以聘请律师参与和见证尸体解剖的过程。
    在患者搜集完相关证据后,可向专门的医疗律师或专业医生咨询,以确定院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若确实存在医疗过错,患方可以向医院提出索赔请求。
    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刘*怡律师提醒大家,正当权利需要用正当的方式来维护,切勿盲目、冲动、甚至用违法手段去维权。
    一、医疗事故过错鉴定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一)复印医疗材料患者必须在场
    医疗纠纷不一定是医疗事故。判定是不是医疗事故一般情况下应当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织认定。当事人如果发生了医疗纠纷,打算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首先要到相关医院复印有关材料。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及复制病历等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的过程应当有患者在场。
    1、有10余种病历材料患者可复印或复制
    根据规定,患者可以复印或复制的材料有以下10余种: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客观病历资料。
    2、约5种病历资料患者无权利复印
    根据规定,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病程记录等主观性病历资料,不能复印或复制给病人,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二)申请鉴定可三选一单方申请医学会不理
    向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共有三种途径,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任选其中的一种。
    一是直接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二是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把鉴定申请移交到医学会;三是由人民法院委托。
    换句话说,通常情况下,发生了医疗纠纷,患者都会先找医院,由双方进行协商,在协商的过程中若达成一致协议,则双方可以共同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如果协商不成,当事人可单方投诉到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来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医学会不接受患者或者医院单方面的申请);另外,当事人还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受理后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
    1、首次鉴定不满意可申请再次鉴定
    患方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如果首次鉴定是由医院所在辖区的各区县医学会来组织的,那么申请再次鉴定,将由市一级的医学会来组织进行。如果首次鉴定就是由市级医学会组织进行的,那么申请再次鉴定则由上一级医学会组织进行。
    2、6种情形提申请医学会不予受理
    有下列6种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当事人单方向医学会提鉴定申请的;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受理的;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4)当事人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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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8:3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