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五、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六、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七、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