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主体有哪些?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行政主体的概念及其分类。行政主体是指拥有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从形式上分,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体而言,国家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办事机构等。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则包括行政机构、企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 法律分析 行政主体是指拥有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行政主体从形式上分,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体如下: 一、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属于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 根据职权管辖范围,可将行政机关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中央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办事机构。 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要注意的是派出机关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此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也属于派出机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并不是一级人民政府,但实际上却履行着一级人民政府的职能,在一定区域内依法行使对所有行政事务的组织和管理权,能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因而它们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具体可分为: 1、行政机构: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因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设置的,具体处理和承办各项行政事务的内部组织、派出组织和临时组织。 (1)内部机构:行政机关的某些内部机构在得到法律、法规授权情况下,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如工商总局内设的商标局(《商标法》授权)、国家专利局内设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法》授权)等。 (2)派出机构:是指政府职能部门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职能部门管理某项行政事务的派出工作机构。如审计署驻各地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财政所等。 (3)临时机构: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设立的,协助其处理某项临时性行政工作的组织。如国务院就曾设有国家防汛救灾指挥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等。 2、企业组织:在特定情况下,通过法律、法规授权,企业组织也成为行政主体。如我国的公用企业(邮电部门、铁路运输部门、煤气公司、自来水公司等)、金融企业、行政性专业公司(如国家电网公司)等。 3、事业单位:教学科研单位和从事某种专门技术检验或鉴定的事业单位等,经行政法律、法规的授权,可成为行政主体。如《高等教育法》授予高等院校学位授予权等。 4、社会团体:它们之中被授权成为行政主体的多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授权的消费者协会。 5、其他组织:一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经授权,也可从事一定行政职能活动,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以权力来源为标准,可分为:职权行政主体,即地域性行政主体,主要赋予行政机关;授权行政主体,即公务性行政主体,主要授予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拓展延伸 标题:['3. 行政主体的构成要素与范围'] 行政主体是指具有行政权力的组织或者个人,其构成要素和范围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规定。行政主体应当具有独立的地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并且应当依法设立。此外,行政主体还应当具备一定的规模,具有一定的组织体系,以确保其能够有效地履行其职能。 行政主体的范围则主要涉及两个方面。首先,行政主体应当管理公共事务,这意味着其职能应当与公共利益相关。其次,行政主体还应当管理社会事务,这意味着其职能应当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行政主体的范围应当广泛,并且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总之,行政主体的构成要素和范围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规定。行政主体应当具有独立的地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并且应当依法设立。此外,行政主体还应当具备一定的规模,具有一定的组织体系,以确保其能够有效地履行其职能。同时,行政主体的范围应当广泛,并且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结语 行政主体是指拥有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从形式上分,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体而言,国家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办事机构等。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则包括行政机构、企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行政主体以权力来源为标准,可分为职权行政主体和授权行政主体。 法律依据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2001-11-28)\t第十三条\t行政执法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将口头审理的参加人和审理要点记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案件承办人员和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2017-10-05)\t第二十七条\t财政给予经费保障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外的其他团体建设楼堂馆所,参照适用本条例。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17-12-22)\t第二十六条\t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国务院审批。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行政法规草案时,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或者起草部门作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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