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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张掖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释义
    法律分析:(七)其它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五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
    (一)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依法经营;
    (二)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监督;
    (三)遵守有关规定,保证服务质量,不乱收费;
    (四)其它依法应尽的义务。
    第五十二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和服务标准、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和使用管理、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一般不低于两年。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应当协商续约事宜。
    第五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资料。
    第五十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五十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服务费按照业主拥有物业的产权面积计收。已办理产权证的,以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物业服务费按月收取,经业主同意,也可按季收取。
    第五十七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该业主交纳,业主拒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五十八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已交付给物业买受人或符合交房条件,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以书面通知物业买受人,物业买受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自物业交付或书面通知之日起次月计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未入住的或者入住后不使用期连续超过6个月的房屋,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书面提出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7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用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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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3 2:0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