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合同公章丢失后,丢失方要向原办理刻制公章材料核实的公安部门如实报告,并在所在地设区的市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声明原公章已作废。要带着批准文件、登记证书、刻制公章的证明,载明了公章的名称、形状、规格尺度、材质、使用的文字和字体、排列的方法及其顺序等材料,上报公安部门,再由该单位或机构委托的单位刻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期满后,企业按规定办理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而企业法人未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其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通知相对人,致原企业承包人、租赁人得以用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该企业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