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
释义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纳入本省各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了完成本单位管理职能或者开展业务活动以及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外,政府采购应当公开,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在同等质量情况下,优先购买价格低的商品或者接受费用低的服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监督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按照本办法实施政府采购,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高效、有序地运转,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组织部分政府采购; (三)协调和管理政府采购事务; (四)对政府采购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 (五)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政府采购形式与范围 第六条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形式。集中采购是指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采购。一般适用于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商品或者接受等值的服务,以及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下、但是当年需要批量购买累计价值超过10万元的同类商品或者接受等值的服务。分散采购是指由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一般适用于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七条政府采购范围主要包括办公、教学、科研、医疗、体育、广播电视等设施、设备以及有关的服务,具体商品目录和服务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章政府采购与程序 第八条财政部门以及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成立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政府采购公司或者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理人)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第九条政府采购的包括公开招标采购、议标采购、协商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是指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吸引3个以上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的采购。一般适用于采购数量较大、质量不易确定或者采购价格波动较大的商品或者接受等值的服务。议标采购是指直接邀请3个以上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的采购。一般适用于质量、价格等容易确定的商品或者接受等值的服务。协商采购是指直接到市场了解、比较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等情况,并按照规定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的。一般适用于采购数额较小、质量与价格易于确定的商品或者接受等值的服务。 第十条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对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拟定本单位年度采购计划,并附拟采购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供货时间等有关材料,按照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节约的原则,审核各单位拟定的年度采购计划,汇总编制本级政府年度采购计划,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确定采购形式。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应当依法签订采购合同,明确采购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酬金)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四章政府采购经费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经费的来源包括: (一)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预算外资金、自有资金和其他收入; (三)国内外贷款、捐款、赠款;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规定将采购经费直接拨付给其委托的代理人或者供应商;由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预算外资金、自有资金和其他收入或者国内外贷款、捐款、赠款等安排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规定将采购经费自行支付给其委托的代理人或者供应商。 第五章政府采购监督 第十四条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政府采购,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或者谎报。 法律依据: 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预算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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