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需要给的;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用的义务直接源于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物业管理公司依照合同履行义务,提供的服务是一种公共性服务,一个小区不会因为某一个人或几个人不在此居住,管理成本就会减少。虽然个别业主没有实际在小区内居住,但是物业管理公司对于小区内的保洁、保安、绿化、房屋及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已经展开,并未因此而减少工作量和费用支出。物业管理公司基于合同履行义务,业主们同样也应依据合同履行支付管理费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不缴纳物业费属于违约行为,业主被起诉后,法院会根据物业提供的证据进行裁判。如果判定物业赢,业主必须交纳物业费。判决生效后,如果业主不自愿履行判决内容,物业有权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严重的情况,业主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物业管理费项目构成:,(一)公共物业及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费用,包括外墙、楼梯、步行廊、升降梯(扶梯)、中央空调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电视音响系统、电话系统、配电器系统、给排水系统及其他机械、设备、机器装置及设施等;,(二)聘用管理人员的薪金,包括工资、津贴、福利、保险、服装费用等;,(三)公用水电的支出,如公共照明、喷泉、草地淋水等;,(四)购买或租赁必需的机械及器材的支出;,(五)物业财产保险(火险、灾害险等)及各种责任保险的支出;,(六)垃圾清理、水池清洗及消毒灭虫的费用;,(七)清洁公共地方及幕墙、墙面的费用;,(八)公共区域植花、种草及其养护费用。 法律客观: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