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另外,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根据该条规定,对于精神病人采取强制医疗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精神病人有实施暴力行为,且该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该种行为还必须达到犯罪程度,即构成犯罪,避免不当地扩大强制医疗的适用范围。二是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也就是说,必须经过法定程序鉴定,实施危害行为时确实是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即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的精神病人,才可以适用强制医疗。三是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强制医疗的目的不是对精神病人的惩戒和制裁,而是对被强制医疗者采取的保护性措施,给予必要的治疗,使其恢复健康,避免继续实施危害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零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