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无效的情形是怎么规定的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执行的民事法律行为被视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均被视为无效。违反公序良俗和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则分别规定在第一百五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中。最后,该段内容阐述了合同无效的原因,包括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以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等情况。 法律分析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执行的民事法律行为被视为无效,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无效合同从什么起无效 无效合同的效力从订立之时起就无效,无法产生任何的法律效力,也不被我国法律所保护。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明确了,经过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合同,其效力自始无效。由该无效合同产生的一切法律关系,都将回归到合同订立前的原始状态。因该无效合同而获利的,属于不当得利,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三、合同无效的原因是什么 (一)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2、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3、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二)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4、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5、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但有两例外: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结语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执行的民事法律行为被视为无效,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二、无效合同从什么起无效无效无效合同的效力从订立之时起就无效,无法产生任何的法律效力,也不被我国法律所保护。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明确了,经过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合同,其效力自始无效。由该无效合同产生的一切法律关系,都将回归到合同订立前的原始状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八条\t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一条\t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十四条\t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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