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中惯犯和集合犯一样吗? |
释义 | 惯犯和集合犯是不一样的,惯犯属于集合犯的一种,集合犯在《刑法》理论中,可分为三种: (1)营利犯。即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同种的犯罪行为,依法律的规定仅构成一个犯罪。 (2)常业犯。即无正当职业,而以犯罪所得作为维持生活的主要来源,准备或者已经反复实行同种类的犯罪行为。 (3)惯犯。又称惯习犯或习惯犯。即具有实施同种犯罪行为习惯的分子,在一定时期内连续多次实施某一种犯罪行为。 一、追诉时效的计算 1、一般犯罪的计算 这里所说的一般犯罪,是指没有连续与继续状态的犯罪。这种犯罪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刑法》第89条第1款前段)。“犯罪之日”应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由于《刑法》对各种犯罪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因而认定犯罪成立的标准也就不同。对不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实施行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对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结果发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 2、连续犯罪的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属于连续犯;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属于继续犯或持续犯。对于惯犯的追诉期限的计算,《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但从《刑法》规定的精神以及惯犯与连续犯的关系来看。对于惯犯的追诉期限,也应从最后一次犯罪之日起计算。 二、多次盗窃怎么认定 1、多次盗窃,通说认为是指三次以上盗窃,但不以多次盗窃都达到既遂为前提。 (1)并且,多次盗窃不以行为人具有盗窃的惯常性为前提,即不要求客观上达到惯窃的程度,也不要求行为人具有惯窃的习癖。 (2)之所以规定多次盗窃也可以构成盗窃罪,完全是由于刑事立法特有的“既定性也定量”的立法模式,强调刑事立法在确定构成犯罪行为模式的同时,也应当规定行为的危害程度。 2、衡量和影响行为危害程度的因素和情节包括数额、情节、方法、地点等等。在盗窃罪中能够影响行为危害程度的也就包括盗窃财物的数额、盗窃的情节。在所有情节中,行为人盗窃的次数也是最主要的。 3、但需注意的是,多次盗窃中的“多次”符合集合犯的特征,但不符合连续犯的特征。 (1)集合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虽然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还是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2)通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在这种目的的推动下,行为人实施了数个同种性质的犯罪行为。 4、尽管行为人实施了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但是刑法明确规定将其作为一罪处理。某种程度上可以说,集合犯是行为的连续和集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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