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违反《民法典》禁止流质的规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债权人与股东在借款协议下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在该股东不能如约偿还借款时,可以将该股东质押的股权以事先约定的固定价格转让以清偿其所负债务。因该股权转让协议是基于融资借款协议中质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有权单方以固定方式处置质物,并非在债务到期后自愿协商达成。故从实质上而言,尽管受让主体是在不能如期还款时明确的,但受让方式和价款均为事先约定,该《股权转让协议》应属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