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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出轨离婚会不会有赔偿
释义
    出轨离婚是否需要赔偿取决于具体情况。无过错方在某些情况下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过错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行为。而出轨行为并不属于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对此有明确规定。在确定出轨离婚赔偿的标准时,需要考虑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出轨情节、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结婚年限等因素。
    法律分析
    一、出轨离婚是否需要赔偿取决于具体情况。无过错方在某些情况下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过错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行为。而出轨行为并不属于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二、如何确定出轨离婚赔偿的标准
    出轨离婚赔偿包括两个方面: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一)物质损害赔偿的包括:因收集对方有重婚行为证据的花费、起诉费、律师费等等直接的物质损害。
    (二)由于我国对精神损害没有明确的标准,因此,因为婚外情离婚遭受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没有明确的标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婚外情概率的升高,婚外情离婚赔偿还是有很多人想要了解。
    在实际操作中,则需要根据以下标准来确定:
    1、婚外情无过错方精神受到损害的程度。可以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现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哀等情绪障碍;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损害导致身体患病;是否精神抑郁、恍惚,影响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由于其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可委托医疗单位作出相应判断。
    2、婚外情过错方具体的出轨情节。如重婚与通奸相比,重婚过错行为更为严重,危害性更大,属情节恶劣。而通奸行为相对来说,其情节较轻。
    3、婚外情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如,婚外情一方与第三者的行为,是不是严重影响了无过错方的生活。
    4、其他相关因素。如双方结婚年限,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双方婚后的感情,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应当作为赔偿考量因素。
    从上文的介绍中可以知道,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内仅仅是有出轨行为,并没有构成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话,此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因此即使导致了夫妻离婚,也是不能主张进行离婚损害赔偿的。
    拓展延伸
    出轨离婚赔偿标准因地区、法院及案件类型而异,但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财产分割:如果婚姻关系中存在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时,这些财产应按双方协商的比例或法律规定进行分割。如果无法协商,则由法院依法判决。
    2. 子女抚养权: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通常归母亲或与母亲共同生活。父亲则有义务向母亲或子女支付抚养费用。
    3. 债务清偿: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可能存在共同债务,如购房贷款、车贷等。离婚时,这些债务通常由双方协商清偿,无法协商的由法院依法判决。
    4. 赔偿金:如果离婚是因为对方出轨等过错行为,则对方可能需要支付赔偿金。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或法院依法判决。
    出轨离婚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如果双方无法协商,最好寻求专业律师的法律咨询和帮助。
    结语
    出轨离婚是否需要赔偿取决于具体情况。无过错方在某些情况下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过错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行为。而出轨行为并不属于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在确定出轨离婚赔偿的标准时,需要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损害的程度、婚外情过错方的具体出轨情节、婚外情过错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内仅仅是有出轨行为,并没有构成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话,此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因此即使导致了夫妻离婚,也是不能主张进行离婚损害赔偿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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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6:3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