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承租人拖欠房租且赖着不走拒不搬离的房东可以先行履行催缴义务,经通知仍未缴纳房租的房东有权向当地公证机关提出申请,请公证人员对承租人的物品进行现场清点、封存并出具公证书,解除租赁关系收回房屋。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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