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保险合同的变更,即保险合同生效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由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在变更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在原保险单上批注,以资证明和确认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人没有签发保险单而是签发其他保险凭证的,变更保险合同时,应当在该保险凭证上批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第三十三条 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第六十二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