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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游客集体拒签告旅行社,旅游欺诈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释义
    北京首例游客诉旅行社欺诈案中,游客吴女士因认为中国太和旅行社有限公司伪造机票信息导致团队无法成行前往欧洲旅游,向旅行社提出44万余元的赔偿要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旅游欺诈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包括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分析
    因为吴女士认为中国太和旅行社有限公司伪造机票信息,导致她的团队无法成行前往欧洲旅游,于是她向旅行社提出了44万余元的赔偿要求。据了解,这也是北京首例游客诉旅行社欺诈案。
    原告诉称,2014年6月25日,原告与被告中国太和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被告代为办理12人欧洲申根旅游签证和赴德意旅游的地接服务,为此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费用共计人民币12.3万余元。同时,原告向被告提交了机票和酒店预订单。
    【法律解读】旅游欺诈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结语
    根据吴女士诉中国太和旅行社有限公司欺诈案,我们可以看出旅游行业需要重视诚信和合法经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旅游公司有欺诈行为时,消费者有权利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对于旅游欺诈行为,法律会依法进行制裁。因此,旅游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修正):第五章 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十五条 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修正):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旅游者 第九条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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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0:2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