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地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故承包户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城镇户口的,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 二、对以前已经合户经营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以前与发包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进行了承包土地经营权变更合户经营的承包地,可以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如果没有完备手续存在争议的,应先由当事人依法解决争议后,方可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三、原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如何处理?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经办【2012】19号)规定,这次承包地确权登记办证工作,将颁发农业部统一格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四、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费用由谁承担? 答:根据2013年中央、省委1号文件和农业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费用及相关费用,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不得向农户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