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甩项验收是否合法 |
释义 | 本文探讨了甩项验收与工程整体验收的关系以及甩项验收工程竣工时间的确定问题。甩项验收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就部分工程达成的一种协议,双方签署甩项验收协议后进行甩项验收的,应视为承包人施工工程整体、最终的竣工验收,该验收合格的时间即为工程最终竣工验收的时间。对于甩项验收工程竣工时间如何确定,以甩项协议签署的时间来确定这部分工程的竣工时间,整个工程全部竣工时间,应以甩项的工程另行通过办理竣工验收的时间来最终 法律分析 对于是否需要进行甩项验收,发包人应与承包人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如果发包人要求进行甩项验收,双方应签订甩项验收协议。 这个问题就涉及到了甩项验收与工程整体验收的关系了。有的观点认为,甩项即部分交工,既然是部分竣工通过验收,那么竣工也只是部分工程竣工,能够确定竣工交工的部分工程,以甩项协议签署的时间来确定这部分工程的竣工时间,而对于整个工程而言,其全部的竣工时间应以甩项工程办理竣工验收的时间来最终确定,即甩项工程竣工验收后才算整体工程验收完毕。 另一种观点认为甩项验收实际上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部分工程达成的一种协议,双方签署甩项验收协议后进行甩项验收的,应视为承包人施工工程整体、最终的竣工验收,该验收合格的时间即为工程最终竣工验收的时间,而甩项工程后期再进行施工的,完工后仅需对甩项部分再进行验收。 二、对甩项验收工程竣工时间如何确定 以甩项协议签署的时间来确定这部分工程的竣工时间,整个工程全部竣工时间,应以甩项的工程另行通过办理竣工验收的时间来最终确定。 甩项工程是指某个单位工程,为了急于交付使用,把按照施工图要求还没有完成的某些工程细目甩下,而对整个单位工程先行验收。 其甩下的工程细目,称甩项工程。 甩项工程中有些是漏项工程,或者是由于缺少某种材料、设备而造成的未完工程;有些是在验收过程中检查出来的需要返工或进行修补的工程。 三、民法中的不可抗力包括哪些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哪些事件属不可抗力,我国法律没有作出具体列举式的规定。理论界将其划分为三类: 1、自然灾害。尽管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逐步提高对自然灾害的预见能力(如预测地震、台风),但是,人类仍无法抗拒它。而且在现实生活中,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和生产,阻碍着合同的履行。 2、政府行为。合同当事人往往很难预见政府的政策,法律或行政措施的变化,若当事人在合同签订之后,政府颁布新的政策、法律或采取新的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免除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责任。如政府干预、禁令、禁运等等。 3、社会异常事件。主要是指阻碍合同履行的一些偶发事件,如战争、罢工、骚乱等。 拓展延伸 甩项验收是指在工程项目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为了达到快速通过验收的目的,故意不按照标准和要求进行验收,而是依据自己的一己之见进行验收。这种行为是严重违规的,因为它会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得不到及时发现和纠正,从而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潜在威胁。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监理单位进行工程验收。在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不得采用任何弄虚作假、欺诈等手段通过验收。如果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故意不按照标准和要求进行验收,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通过验收,那么就违反了该条例,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组织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进行验收。如果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故意不按照标准和要求进行验收,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没有得到及时发现和纠正,那么施工单位可以依据合同中的规定进行索赔,并要求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甩项验收是一种严重违规的行为,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如果故意不按照标准和要求进行验收,那么就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 甩项验收与工程整体验收的关系是一个重要问题,需要发包人与承包人进行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如果发包人要求进行甩项验收,双方应签订甩项验收协议。对于甩项验收工程竣工时间的确定,有两种观点,即以甩项协议签署的时间来确定这部分工程的竣工时间,或者以甩项的工程另行通过办理竣工验收的时间来最终确定整个工程竣工时间。甩项工程是指某个单位工程中,为了急于交付使用,把按照施工图要求还没有完成的某些工程细目甩下,而对整个单位工程先行验收。 法律依据 产品质量法(2018-12-29)\t第四十八条\t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产品质量法(2018-12-29)\t第七十二条\t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1986-04-05)\t第十一条\t在产品保证期限内发现质量不符合第二条要求时,根据不同情况,由产品生产企业对用户和经销企业承担质量责任: (一)产品的一般零部件、元器件失效,更换后即能恢复使用要求的,应负责按期修复; (二)产品的主要零部件、元器件失效,不能按期修复的,应负责更换合格品; (三)产品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主要功能不符合第二条要求,用户要求退货的,应负责退还货款; (四)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五)由维修服务或经销企业负责产品售后技术服务时,生产企业必须按售后技术服务合同,提供足够的备品、备件和必要的技术支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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