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常州公积金基数调整申请条件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个人缴存者在完成每年6月份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后,在汇缴7月份住房公积金前,应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法律依据: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个人缴存者在同一个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内(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月缴存额应保持不变;在完成每年6月份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后,参加全市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调整。若未主动申报调整但缴存基数低于新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则由公积金中心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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