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加盖单位公章的变更缴存基数申请书、职工同意变更缴存基数的声明2、经办人身份证。 法律依据: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 第八条 个人缴存信息变更登记。 (一)职工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缴存信息发生变更的,职工或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资料到服务网点办理个人缴存信息变更登记: 1、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2、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职工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在办理缴存登记时发生错误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每个职工只设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若职工发现自己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时,应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至现单位后,携带单位出具的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服务网点办理账户合并。 (二)自由职业者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缴存信息发生变更的,缴存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携带《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相关证明材料和身份证到服务网点申请办理变更,并重新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