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确有必要继续适用的,应当重新制定发布,或者距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由商务部确定新的有效期后继续适用,并向社会公告。 法律依据: 商务部《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草案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该文件的背景、宗旨和必要性; (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国务院的决定、命令等有关文件;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其合理性、可行性; (四)征求意见及对意见的采纳情况; (五)该文件与此前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并、衔接、替代、废止等关系; (六)该文件的内容涉及部内其他专项审查的,应说明相关审查情况,如:公平竞争审查、贸易政策合规评估、政策效果和舆情评估等;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对于需要稳定市场预期并长期执行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是对于上位法的执行性规范,可以不规定有效期,但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作出专门说明或以规章形式发布。 规定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确有必要继续适用的,应当重新制定发布,或者距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由商务部确定新的有效期后继续适用,并向社会公告。确定新的有效期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至五章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