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口头传唤的规定与时间 |
释义 | 口头传唤程序及时间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出示警察证,告知传唤原因和依据。讯问笔录应注明到案方式、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传唤时间不超过12小时,特殊案件不超过24小时,不得变相拘禁。传唤期满且未采取其他措施,应立即结束传唤。 法律分析 口头传唤的程序及时间是这样规定的: 1、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 2、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传唤。 拓展延伸 口头传唤程序的法定规定和时限 口头传唤程序的法定规定和时限是指在司法程序中,当司法机关需要传唤某人出庭作证或提供相关证据时,所遵循的法定规定和时间要求。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口头传唤的规定和时限可能会有所不同。一般而言,相关法律会规定传唤的程序、传唤通知的形式、传唤的时间限制以及被传唤人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内容。确保口头传唤程序的法定规定和时限的遵守,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和权利保护,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从而维护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 结语 口头传唤程序及时间的规定对于确保司法公正和权利保护至关重要。根据相关法律,侦查人员在传唤犯罪嫌疑人时需出示警察证,并告知传唤原因和依据。传唤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4小时,但不能滥用连续传唤以变相拘禁。传唤期限届满且未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时应立即结束传唤。遵守口头传唤程序的法定规定和时限,有助于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维护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人民警察证,并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传唤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传唤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对自动投案或者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第二百条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传唤。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