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纯的事实消息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简报的定义和目的,以及单纯事实消息的定义和传播方式。同时,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有关时事新闻和单纯事实消息的规定,并指出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传播人应注明出处。最后,提到了关于侵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 以下是对原文的改写: 简报是指仅报道单一事件的发生过程、时间和地点,不涉及报道者的观点的消息。其目的是让公众了解这一事件的真实情况,而不是发布个人观点。同时,不得使用大字报、小字报或传单等方式进行报道。 传播单纯事实消息可采用报纸、刊物、电视、广播等大众传播媒介传播,其手段可以是文字,也可以是照片等。根据上述单纯事实消息的性质界定,单纯事实消息应属于时事新闻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本法不适用于: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方式。《著作权》法规定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传播人应注明出处。故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引用、转播等多种形式使用单独事实消息不算侵犯著作权,关于这方面的侵权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通过大众播放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 结语 简报是一种不涉及个人观点的报道方式,旨在让公众了解单一事件的真相。在传播单纯事实消息时,可以采用报纸、刊物、电视、广播等大众传播媒介,比如文字和照片等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传播人应注明出处。同时,在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时,应注明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第五十一条 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的除外;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调解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授权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使用费的收取标准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代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使用费的未分配部分等总体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方式、权利义务、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三十六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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