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租赁物损坏,如果是因为承租人未按约定方式或未正确使用租赁物,承租人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是承租人的过错,承租人无需负责,维修责任由出租人承担,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法律分析 租赁物损坏时,如果是因为承租人未按约定的方法或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而造成的,则由承租人负责赔偿;如果不是由承租人造成的,则承租人无需承担责任,由出租人负责维修,除非当事人有其他维修责任的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该内容由 郝恺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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