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景德镇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法律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计委令第12号) 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二、景德镇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办理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