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景德镇市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修订)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二、景德镇市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申请条件 a)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b)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c)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d)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e)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f)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