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申请人签订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屋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证复印件;未获到房屋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馆的,提交宾馆、饭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公司,但因历史原由不能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4)《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申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方提交)。 (5)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限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准许的事项,提交有关的准许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6)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签订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字); (7)法律、行政法规限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九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五)公司类型; (六)经营范围; (七)营业期限; (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