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984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 从1984年起,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心由农村转向城市。《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样把社会主义经济界定为商品经济,而不是计划经济,的确是认识上的一次质的飞跃。 第二阶段中采取的主要措施有:农业方面,进一步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着力改革农产品流通体制;工业方面,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工资改革是1985年的重要改革任务;对方开放方面,1984年初,邓小平同志视察深圳特区时做出了“特区是对外开放窗口”的讲话,进一步推动了开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