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电子邮件可以作为合同的证据。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电子邮件内容必须明确表明签约意图,具有约束力; 2.电子邮件的发送方和接收方必须是双方事先约定好的,并可互相确认; 3.电子邮件内容必须是真实的,未经篡改的。 如果满足以上条件,那么电子邮件可以作为合同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电子文本符合合同订立的要求,即使当事人未见面,也构成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可以采用电子数据交换的方式订立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采用电子数据交换方式达成合同,且以电子数据交换的形式表达出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意思的,所发出的数据电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作为合同的书面形式证据。 综上所述,如果电子邮件满足合同订立的条件,那么可以作为合同的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