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除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以外的食品不属于国家实行严格监督管理的特殊食品。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是指比普通食品更加严格的监督管理,表现在注册或者备案制度、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法律客观: 《药品管理法》第八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国家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