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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分公司可以做抵押权人吗
释义
    只要有合法正式的抵押合同,单位和个人,个人和个人都可以设立抵押。有金融许可证的到车管所备案,直接办理抵押业务;个人之间,个人与无金融许可证的企业之间需公证处公证合同有效性。个人与无金融许可证但具有工商局等其他部门颁发的有抵押业务的企业之间,不需公证,该企业需提前备案。
    一、分公司能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申请登记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和财产,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总公司负责清偿。我国法律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由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因此,分公司管理的财产实际上就是法人的财产,属于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分公司没有属于自己的财产。
    《房屋登记办法》第12条规定:“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条也做了类似的规定:“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当事人,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以及相关的当事人,如不动产权利的出让人、设定不动产他物权及预告登记的义务人。由此可见,在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时,不动产权利人是不可或缺的。分公司既然没有属于自己的财产,就不是不动产权利人,不能由其作为不动产权利人提出登记申请。
    二、抵押权的行使条件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
    2、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
    3、债权人未受清偿。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
    4、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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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6:0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