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律风险 |
释义 | 实际控制人作为实际掌握并支配公司行为的主体,可以或多或少地影响或决定公司的各项经营发展。 实际控制人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可以施加重大影响,明确界定实际控制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完善企业治理、预防市场风险、优化营商环境等具有现实意义。 具体分为「民事责任」、「限制或惩戒措施」、「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四类,以期对屏幕前的各位有所裨益。文中如有不足,欢迎各位批评指正。 第一部分:民事责任 情形一: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84条: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21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1条: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民法典第八十四条、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规则理解: ①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主要是指实际控制人实施不当关联交易(亦称为非公允性关联交易),进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关于不当关联交易,可以从以下四个角度予以理解: 交易主体:即交易主体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交易动机:即是否存在不正当的交易目的或者交易动机; 交易行为:即交易行为是否有失公允或者明显有悖于正常商业交易规则(如交易价格是否有失公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增加公司责任、减免对方责任等); 交易结果:即交易行为是否给公司造成现实损失或者明显可能发生的损失。 ②关联交易是商业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交易类型,其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且关联交易也并非必然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法并未绝对禁止关联交易行为,而是限制前文所述的不当关联交易行为。 ③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1条规定,不当关联交易行为即使已经履行法定程序(如公司披露程序、股东表决程序等),也不能豁免该交易行为所产生的法定赔偿责任,即是否构成不当关联交易的核心判断标准并非是否履行法定程序,而是要从公平角度(包含实质公平与形式公平)予以分析判断。 情形二: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和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而产生的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第11条:……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综合案件事实,否认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判令承担连带责任。 规则理解: ①《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实践中多被称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或者刺破公司的面纱。虽然该条规定的规制主体为 该内容由 程济春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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