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村改居集体财产分配怎么处理? |
释义 | 在进行村组集体资产分配时,需要遵守一系列程序以确保分配方案具有合法性、公正性和公平性。分配方案的制定需要遵循一定的审批程序,包括各组组长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拟定分配方案并报村三委会研究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以及公示分配方案等环节。另外,从一些地方的做法看,村委会改制为居委会需要把握好一些环节,包括制定改制方案、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妥善处理集体资产等债权债务等经济问题、实现干部和工作的平稳过渡,以 法律分析 在村组进行集体资产分配时,建议村组邀请一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资格的法律顾问,以确保分配方案具有合法性、公正性和公平性。 2、分配方案制定遵循以下审批程序: 以村组为单位,分配方案由各组组长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全面征求村民意见后,拟定分配方案; 并将拟定好的分配方案报村三委会(村委会、党委会、监委会)研究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镇政府或社区局)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包村干部负责在各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公示期满,未发现和接到举报违法、违规和相关侵害众群利益的行为;方可实施分配方案。 二、从一些地方的做法看,村委会改制为居委会,必须把握好以下环节: 一是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符合实际的改制方案,不能搞“一刀切”; 二是一般应以村委会为单位整建制改制,必要时也可以以自然村为单位改制; 三是要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大多数群众不同意的不能强行实施。在改制和整合前,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把政策讲清楚,让村民吃下定心丸,主动配合做好改制和整合工作; 四是妥善处理集体资产等债权债务等经济问题,严格财务制度和财务纪律,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确保改制后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是实现干部和工作的平稳过渡。村委会改为居委会后,原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相应撤销,按照便于服务管理、便于开发社区资源、便于社区居民自治的原则,并考虑地域性、认同感等社区构成要素,科学合理地划分社区,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和自治组织。如果原“两委”成员任期届满,应依法组织换届选举,民主化水平不能降低;如果任期未满,根据大多数村民的意见,原“两委”成员既可以继续留任,也可以依法组织选举,带领广大居民积极参与社区建设。 村改居是我国推进城镇化进程的一个关键步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关情况的认定上,可以依托法律程序进行合法的处理,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但必须由村民集体进行表决同意,如果存在非法的情况,则需要追究相关责任。 拓展延伸 村改居改造是当前中国农村改革中的一个重要举措,旨在将农村村民委员会改为村民委员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然而,在村改居改造过程中,如何保证分配公正公开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改居的居住区域、人口规模、资源条件等应当与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一致。在村改居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居民的居住条件、人口规模、文化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居住规划,确保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 同时,村改居改造的收益分配也应当遵循公正、公开、民主的原则。应当建立专门的收益分配机制,明确收益分配对象、标准和程序,确保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同时,应当建立民主监督机制,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纠正分配不公等问题。 此外,村改居改造还应当加强财务管理,规范收入管理和支出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管理和审计程序,及时公开财务信息,接受居民监督。 综上所述,村改居改造需要充分考虑居民的居住条件、人口规模、文化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居住规划,并建立专门的收益分配机制和民主监督机制,确保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同时,应当加强财务管理,规范收入管理和支出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结语 在进行村组集体资产分配时,邀请法律顾问可以确保分配方案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平性。分配方案的制定需要遵循一定的审批程序,包括各组组长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拟定分配方案并提交村三委会研究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公示并确保无违规行为后方可实施。在村组改制为居委会时,要从实际出发制定科学合理的改制方案,尊重群众意愿,妥善处理集体资产等债权债务等经济问题,并科学合理地划分社区,建立基层党组织和自治组织。村改居是我国推进城镇化进程的一个关键步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关情况的认定上,可以依托法律程序进行合法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七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六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可分配盈余的分配办法,按照本法规定的原则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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