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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标专用权的转移
释义
    商标转让合同成立并生效只是表明商标转让合同依法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了拘束力,但是这并不表明商标权发生了转移。《商标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由此可见,商标权的转移与商标转让合同的成立、生效的关系应当是,商标转让合同的成立、生效是商标专用权转移的前提,但是反过来讲,商标转让合同的成立、生效并不必然导致商标专用权的转移。众所周知,物权的变动采取公示和公信的原则,例如动产物权的转移一般自交付时发生,不动产物权的转移一般自登记时发生。比照此原则,商标专用权的转移也采取了以商标主管机关核准并进行公告为公示,并基于上述公示产生公信力。
    由此可见,商标转让合同也属于合同的一种,所以商标转让合同生效要件符合一般合同规定,如当事人意思表达真实有效,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等。一般来说,商标转让合同在双方成立之时就生效了,除非双方有另外的约定。
    一、起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后果
    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其商标专用权被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不具有追溯力,即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不管以前的事,只对其生效以后的事发生效力。
    具体来讲,有关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于在宣告无效前的下列事项,不具有追溯力:
    一是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二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
    三是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合同;四是已经履行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上述四类事项不具有效力,已经执行的,不得以注册商标已经被宣告无效为由,要求恢复到原来的状况。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则应当给予赔偿。如当事人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后,又以他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采取诉讼或者其他措施,造成他人损失的,则应当予以赔偿。
    同时,依据上述四种情形已经支付的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如果不予返还,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则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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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22:4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