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动产物权何时生效? |
释义 | 动产物权设立、转让前,占有者权益自法律行为生效时产生效力;第三人占有时,可以通过要求返还原物代替交付;转让时双方约定继续占有的,物权自约定生效时产生效力。 法律分析 动产物权设立、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动产物权设立、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动产物权转让时,出让人应当将该动产交付给受让人,但双方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拓展延伸 动产物权的设立与生效条件是什么? 动产物权的设立与生效条件是指在法律规定下,使个人或组织对特定动产享有权利的先决条件。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与生效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物权的客体必须是动产,即可以移动的财产;二是必须具备物权的主体资格,即具备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三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如合法取得、依法登记等;四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如取得合法的交付、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等。只有在满足这些设立与生效条件的前提下,动产物权才能确立并生效,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动产物权的设立与生效条件是确保权利人对特定动产享有合法权益的前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权利人在占有动产时,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若第三人占有动产,则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在动产物权转让中,双方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动产时,物权自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设立与生效条件包括动产的客体、物权主体资格、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和生效条件。只有满足这些条件,动产物权才能确立并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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