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动产物权是“不动产物权”的对称。以动产为标的的物权。如动产质权、留置权等,所有权在其客体为动产时,亦属动产物权。动产物权在取得方法,成立要件及效力上与不动产物权均有不同。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动产物权不采用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要件的取得方法,世界各国一般皆以交付作为其取得方法及成立要件。在交付的具体方法及法律效果上又有交付公示主义和交付要件主义之分,按交付公示主义,动产物权的让与若未经交付则只在当事人间产生效力,但不得对抗第三人,而按交付要件主义则不仅对第三人,即使在当事人间也不生效力。依让与以外的权利原因取得动产物权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无须转移占有即应发生效力。 一、物权的效力是什么 1、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 2、追及效力。又称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均得追及其所在而之间支配该物。 3、妨害排除效力。又称物上请求权或物权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二、动产交付方式 1、现实交付,即直接占有的转移,最为普遍的现实交付为转让人直接将动产交由受让人占有。但通过占有辅助人或通过托运、邮寄都属于现实交付。 2、简易交付,即受让人本就占有标的物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的协议,将受让人原先的他主占有变为自主占有。 3、占有改定,即根据当事人的协议,由转让人继续占有标的物,同时将转让人的自主占有改为他主占有,并为受让人设定间接占有。 4、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依当事人的协议,出让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对标的物的现实交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