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民事案件的庭审流程为:1、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相关事项后正式开庭;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双方举证质证(可能包括证人作证、宣读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宣读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3、法庭辩论;4、辩论终结,审判长询问当事人最后意见后宣布休庭。对于可以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