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调解书一般不适宜邮寄送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本条,调解书必须由当事人签收,才产生调解书的效力。如果不是当事人本人签收的话,调解书是不生效的。具有特别授权的被委托人签收调解书,也具有同样的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调解书送达之前,任何一方均有权利对调解结果反悔。所以,对于没有签收的调解书,当事人是具有反悔的权利的;因此,调解书是不能由他人代为签收的,也不能适用邮寄送达或者留置送达的送达方式。 但是还有一种例外情况,就是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的不需要制造调解书的情形,符合第九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因为不需要出具调解书,所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对调解协议可以采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